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83民初3269号之一
原告:广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3P,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文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形伟,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59),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89×××××185,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宜市雨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3X,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东镇长塘)。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6K,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区×××,办公电话:066××××××555。
法定代表人:谢某2。
原告广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宜市雨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广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
审 判 长 肖 燕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人民陪审员 沈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蔡蕤虹
书 记 员 许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