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

***、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民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信宜市。
诉讼代理人吕樑,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文启东。
诉讼代理人黎伏倩,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信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吕樑,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宜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判决正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多交的233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剑兵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哲
速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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