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983民初63号
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启东。
被告***。
被告***。
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以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已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