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677号
申请人:石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8号附属楼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576699917。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宪,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香香,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5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297002k。
法定代表人:王建云,该公司经理。
石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计3307元,由原告石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玉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叶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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