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帆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帆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棉娃娃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1民初3898号
申请人:河南帆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棉娃娃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帆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棉娃娃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棉娃娃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