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帆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帆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棉娃娃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1民初389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帆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棉娃娃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豫1721民初38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棉娃娃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现因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河南帆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棉娃娃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