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多地板(中国)有限公司

福州宏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与盟多地板(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5952号
原告:福州宏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盟多地板(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edericoStroppiana,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宏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盟多地板(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宏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达成庭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宏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福州宏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州宏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