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5102号
原告:珠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55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123R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729E。
主要负责人:***。
原告珠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原告珠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