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现庆,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身份证号: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身份证号: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22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354126。

法定代表人:顾玉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身份证号:XXX。

上诉人孙现庆、***、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621民初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孙现庆、***、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20)青2621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玛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反级别管辖的,均视为法院无管辖权。虽然司法解释亦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其法义是指当事人未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若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导致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时,则该法院依然无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由于一审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错误,导致裁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是经当事人申请再审,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玛沁县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最初一审时原告***的起诉状送达给被告孙现庆、***、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被告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会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此,孙现庆、***、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艳丽
审判员贺婷婷
审判员秦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