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8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申运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8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人民币XX.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