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8执1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运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德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7)晋1028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8)晋1028执13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