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德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8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号方大创新园**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吉县屯里镇太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8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