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9993号
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内蒙古天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以西东巨办公楼1号楼01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