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9994号
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内蒙古**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报社西巷明日之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1元,由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