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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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4民初7506号之一被告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洲园东。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于立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