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上诉人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7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华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