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包头原创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291民初***0号原告:***,男,汉族,***年3月16日出生,公务员,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号首创加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锋,内蒙古天鹿城联众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原创香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静恩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宇,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亚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5号院。被告:内蒙古明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内蒙古明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五号街坊书香名邸1栋。原告***与被告包头原创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九)、内蒙古明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旺监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袁国锋,被告香江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宇,被告城建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被告明旺监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限期对原告座落于××区房屋质量进行修复,限期对座落于××区水管网质量问题进行修复;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意见为准);3、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6月29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被告限期对原告座落于××区房屋质量进行修复,限期第一被告排除原告居住的11-105房屋进水、积水、排水不畅的妨害;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意见为准);3、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香江置业签订了《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香江置业开发的的位××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及第一被告保障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的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并按期接房。2014年9月原告在装修前发现房屋墙体有裂缝,遂与香江置业就上述问题进行交涉,香江置业和城建九将墙体表面进行抹灰修理,且城建九认为只是一般质量问题并承诺原告不影响居住。于是原告在2015年初完成了装修,但2016年-2017年夏天每逢下雨,屋外污水向原告一层住户院内和客厅灌涌,屋内积水且无处排水,经过3-5天后污水经原告清扫才减退。由于雨水长期浸泡,首创加州花园小区部分一层业主均发现楼体散水下沉,导致房屋主体部分的墙体出现裂缝。原告家中地面基础下沉歪斜,多处墙体裂缝、墙外通缝、屋内墙面大理石被横拉断裂等严重质量问题需要修复,而房屋外地下室室内常年积水,踩砖趟水才能出行,冬天结冰。原告认为香江置业提供的商品房地下排水管网和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始终未修复也无法解决,原告居住的房屋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香江置业应限期修复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否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与香江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城建九参与修复且承诺保障房屋质量,明旺监理应对首创加州花园建设施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与检验,负有保障房屋质量合格安全的监督义务,但均未尽合同义务,应当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包头原创香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关于限期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限期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香江置业出售给原告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所售房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均是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全部质量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关于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的约定,原告在交付验收中同意收房,表明对房屋的质量没有异议。原告的诉请也不明确,原告所要求的修复房屋质量问题针对的是哪部分,什么问题,诉请没有说明。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进水、积水、排水不畅的问题排除妨害。这属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所谓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无权施加的设施致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被告交付的房屋的排水管道,设计上是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水管道也是通畅的,天降暴雨,瞬间雨量过大无法从排水管道流出,不是被告的设计原因或施工原因所致,所以被告不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二、关于赔偿房屋损失6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意见为准)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起诉状的描述,原告房屋发生的墙体裂缝、地面下沉歪斜等是由于雨水长期浸泡导致的,但根据物业公司进行的通球试验,小区排水管道运行正常。故香江置业没有义务赔偿原告的房屋损失。同时,因赔偿数额没有具体的鉴定意见,裁判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所述的房屋现状不是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的,房屋损失也不是由于质量问题引发的必然结果,所以被告对原告现有的损害结果没有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与香江置业基本相同。且城建九与原告方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起诉城建九,城建九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城建九属于建筑施工方,只对建筑出墙一米以上部分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对于设计问题,尤其是公共排水管网部分不承担责任。被告内蒙古明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答辩意见与香江置业基本相同。且明旺监理与原告方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起诉明旺监理,明旺监理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造成原告房屋进水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包头地区地势、天气的原因,也可能有设计方面的原因,但也需要进一步考证。明旺监理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监理,排水系统不属于其公司监理范围,属于香江置业直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香江置业签订了《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285433元的价格,购买被告香江置业开发建设的的位××区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结构为下跃式庭院结构。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原告在装修、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发现房屋墙体有裂缝,且从2016年至2017年夏天下大雨的情况下,房屋排水不畅,导致屋外污水灌涌入原告院内和客厅,进而造成原告房屋主体部分的墙体出现裂缝、地面基础下沉歪斜等问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限期对原座落于××区房屋质量进行修复,限期第一被告排除原告居住的11-105房屋进水、积水、排水不畅的妨害;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意见为准);3、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另查明,2009年6月被告香江置业开发立项时的科大花园项目就是涉案房产所在的首创加州花园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6月17日竣工验收,2013年9月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再查明,2015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城建九就装修入住后发现家中墙面有裂纹的问题达成解决协议。协议内容为,“鉴于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城建九)反映首创加州花园11栋105室内装修入住后发现家中墙面有裂纹,由于该房间已经装修入住维修难度较大。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对乙方(原告)负责的态度,赠送乙方(原告)一年物业管理费,共计费用人民币2517.36元。乙方(原告)不可再以该问题向甲方(被告城建九)及开发商、物业公司提出额外要求,且本协议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如有违反,乙方(被告)将无条件退回甲方(被告城建九)先期赠送的费用”。2018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房屋装修损失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居住房屋内的装修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众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8年7月7日内蒙古众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众磊价鉴函(2018)012号《终止鉴定函》,认为鉴定项目“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第1项的原因,即地面鉴定范围不明确,下沉地面拆除、恢复施工方案、措施不明确,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照片24张,被告香江置业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包发改投字(2009)20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被告城建九提供的《借款申请书》、《维修说明》、《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商品房作为特殊的商品,其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竣工后,必须经法定程序验收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后才可交付使用。本案涉案房产于2013年6月17日竣工验收,2013年9月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建设)备案登记,足以证明涉案房产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质量进行修复的诉讼请求,因在2015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城建九就装修入住后发现墙面有裂纹的问题,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之后是否有新的质量问题产生,原告并未明确且举证证明。对天降大雨排水不畅导致雨水倒灌,进而造成原告居所被雨水浸泡墙体裂缝、地面基础下沉等质量问题,因雨水倒灌存在多种原因。首先,可能存在被告香江置业所交付的商品房在排水系统的设计或施工等方面存在缺陷;其次,涉案房产是下跃式庭院设计,该种设计在大雨或暴雨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排水困难,原告在庭院的设计、装修时是否充分考虑了自己庭院内排水的有效性,如地面的绿化程度和渗透能力、必要时是否配备集水井和潜水泵以及避免屋面的水及院子外面路面雨水汇入庭院;再次,在天降大雨雨量剧增的情况下,原告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做防水沙袋等避免损失的发生。现原告仅以其下大雨雨水倒灌导致其房屋受损、装修受损,就认为是被告交付的房屋质量有问题,而要求被告对房屋质量进行修复并排除房屋进水、积水、排水不畅妨碍的诉讼请求,因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不明,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城建九及明旺监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以上二被告未建立合同法律关系,二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美丽人民陪审员庄荣飞人民陪审员高霞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