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姑苏执字第0262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路173号科技中心303室。
委托代理人:邓学曾、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新塘工业区。
本院在执行苏州华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开发苏地2007-G-49号定销商业用房项目,房屋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平川路1218号。本案预查封101至140室房屋。目前上述房屋尚未通过验收。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60015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