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有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台黄民初字第108-1号
原告:浙江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翁文新,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
法定代表人: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信甫(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长坂巷石灰坝7号。
法定代表人:武守富,董事长。
被告:浙江有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陈齐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1元,撤诉减半收取33560.50元,由原告浙江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应海波
代理审判员  苏 威
代理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代书 记员  苗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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