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02民初2748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祥和小区3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建鑫小区房管处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