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02民初2748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祥和小区3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建鑫小区房管处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