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红,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岳峰,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宾峰,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同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31189P。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被告:柯有吹,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琪,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厦门同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柯有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因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 判 员 林春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欣华
书 记 员 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