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同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红,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岳峰,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宾峰,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同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31189P。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被告:柯有吹,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琪,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厦门同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柯有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因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 判 员 林春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欣华

书 记 员 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