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嘉民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工程审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咨询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嘉盐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2477.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