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172号
申请人: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AQ7E7K,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范自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启,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457929,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史少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619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61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