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1264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105国道东侧200米74户区。
法定代表人:史少锋。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