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3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内蒙古益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9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窦 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