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6746号
原告:聂怡红,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卜建中,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怡红、卜建中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聂怡红、卜建中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迟玉青
审判员范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