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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怡红、卜建中与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6746号
原告:聂怡红,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卜建中,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怡红、卜建中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聂怡红、卜建中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迟玉青
审判员范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