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辰余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3执8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辰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工业园区C区舟山市海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内。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辰余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浙江辰余建材有限公司在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的破产资产分配收入及在舟山恒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可得房产处置款收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辰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8月8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903执4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