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大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
法定代表人:李新冬,村支书。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1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剩余监理费55万元,案件受理费6600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1、本院2020年6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购买信息;无保险购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未设有开户信息,银行未查询到有开户信息,经多次查询比对,信息基本不变。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刘 豹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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