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1787号
原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唐山新生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高间阁,该公司总经理。
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李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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