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执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临港经济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琚友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国土资源局楼1-7层0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齐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确定的”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0日、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龙江新派国际汽配城一期工程-地下车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龙江新派国际汽配城一期工程-地上1-9号楼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龙江新派国际汽配城一期工程-地上10-18号楼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监理费1,186,95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014年6月5日为起算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止)。”申请执行人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齐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江县新派国际汽配城16号房产:00单元01层01号;00单元01层02号;00单元01层03号;00单元01层05号;00单元01层06号;00单元01层07号;00单元01层08号;00单元01层09号;00单元01层10号;00单元01层11号;00单元01层13号;于2018年3月23日至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2,662,160.00元依法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流拍。于2018年5月9日至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2,130,000.00元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流拍。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以第二次拍卖价格1,608,700.96元(二拍拍卖价格2,130,000.00元扣除多出的标的金额)接收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新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以物抵债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2017)齐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丛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