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中基清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3496号



原告:白美英,女,1940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黄晶,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16号楼8层02A、03、09单元及7层03、04A、12单元。

负责人:单友明。

第三人:欣中基清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原告白美英、原告黄晶、原告**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欣中基清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白美英、原告黄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美英、黄晶、**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林  雯

书  记  员   张付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