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3496号
原告:白美英,女,1940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黄晶,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16号楼8层02A、03、09单元及7层03、04A、12单元。
负责人:单友明。
第三人:欣中基清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原告白美英、原告黄晶、原告**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欣中基清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白美英、原告黄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美英、黄晶、**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林 雯
书 记 员 张付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