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河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鼎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甘肃大河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11民初651号
原告:宁夏鼎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金城花园三期C2号楼37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A座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A座6层。
原告宁夏鼎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河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宁夏鼎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鼎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大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鼎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宁夏鼎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立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