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东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市东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与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5民初2297号
原告:保定市东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路华海小区2号楼1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东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东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东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2元,减半收取计4881元,由原告保定市东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