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701号
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长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武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