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长聪,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6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韩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