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2245号
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鑫兴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冯长聪,鑫兴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智慧,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兴公司与被告*智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兴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智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兴公司自愿撤回对*智慧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智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聂万顺
人民陪审员晏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