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终2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龙鑫淼系夫妻关系),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长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鑫淼因与被上诉人襄阳鑫兴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鑫兴公司诉请龙鑫淼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龙鑫淼抗辩该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拒绝支付。鑫兴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职责,还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