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和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0102民初8665号
原告: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吉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龙忠。
原告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吉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应继续履行借款协议,归还原告人民币陆万元整;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借款超出还款时间后产生的利息费用。3、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公告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因被告流动资金紧张,急需购置设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在借款期限(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20日)到期归还原告本金陆万元整,若超出还款约定时间被告将向原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协议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采取拖延搪塞的办法,至今未作回应。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因被告流动资金紧张,急需购置设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到时归还;若超出还款约定时间,被告将向原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兰州银行向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的621060188018010020001账户转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纸公告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违约且无法联系,本院以报纸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原告支付报纸公告费260元,该公告费亦属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10500元。
二、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甘肃世纪华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瞿 梅
人民陪审员  张文刚
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