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015号
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55395733G。
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东昌公寓3号4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蒙,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顺市公安局。
住所地:安顺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杨茁。
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顺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安顺市公安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8元,由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露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