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志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顺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015号 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55395733G。 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东昌公寓3号4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蒙,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顺市公安局。 住所地:安顺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杨茁。 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顺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安顺市公安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8元,由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露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