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维尔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6113

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6号楼4505

法定代表人范庆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海洲,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维尔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58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婷,负责人。

被告天津碧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赛斐防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南环路柳港园小区A1号楼92单元9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峰,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维尔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碧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赛斐防灾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7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维尔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碧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赛斐防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赵庆丽
        崔宇航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李易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