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883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马来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