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904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马来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喻航
书记员   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