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

安庆市融资担保与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袁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11民初3215号
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
被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袁博。
被告:袁博,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告:袁维举,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谢小华,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安庆美帝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魏红玲,总经理。
被告:魏红玲,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佘爱清,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御福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白泽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益梅,总经理。
被告:钱益梅,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迎江区。
被告:周明山,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钱一九,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张小云,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袁硕,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袁博、袁维举、谢小华、安庆美帝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魏红玲、余爱清、安徽御福堂木业有限公司、钱益梅、周明山、钱一九、张小云、袁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63元,减半收取18631.50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炎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晶
人民陪审员  叶林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艳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