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

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1133号之一
被执行人: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北路伍伍电商园。
法定代表人:袁为祥,执行董事。
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40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我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划拨,共执行到位3741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3741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江 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