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恢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砂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7260967-9。
法定代表人:袁博,经理。
被执行人:袁博,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袁维举,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谢小华,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庆美帝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砂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9010007-2。
法定代表人:魏红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红玲,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余爱清,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安徽遇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白泽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2922426Y。
法定代表人:钱一九,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益梅,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迎江区。
被执行人:周明山,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钱一九,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张小云,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袁硕,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袁博、袁维举、谢小华、安庆美帝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魏红玲、余爱清、安徽御福堂木业有限公司、钱益梅、周明山、钱一九、张小云、袁硕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拍卖了被执行人袁维举、谢小华名下的房产,执行到位金额为2127073.8元。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