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8467号之二
原告:福建谦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盛世锦都9#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3Q99X9Q。
法定代表人:许秀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原东流小学院内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MA019HPM2C。
法定代表人:支振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福建谦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依法通知***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谦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4.5元,减半收取3117.25元,由原告福建谦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2164.86元,由原告福建谦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清
人民陪审员  曲建立
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柳云凤
书 记 员  曾 雯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