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883号
原告: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里原向***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