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110号
原告:李**,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原东流水小学院内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华建嘉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于2022年8月31日上午10时40分开庭,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