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天津市海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申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辰昌路29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海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4-2-15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海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7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褚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