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民初495号
原告天津北林新苑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自述,本案涉诉工程名称为“卫津南路中心绿地绿化提升改造工程”,地点位于××路××道××西北侧,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诉工程地点不在天津市河西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涉诉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栋
书记员  路 琦